12月9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避免后期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可能对被征收人造成的不利影响,通知拟提出,区政府原则上应自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补偿决定。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征收项目长期滞留不仅影响回迁安置房等重点工程建设,而且拉长安置周期,影响绝大多数已签约居民的回迁权益,影响公共利益实现。为尽早解决征收逾期未安置等问题,同时进一步规范征收补偿决定等相关工作,市住建委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要求各区政府在争取绝大多数被征收人自愿签约的前提下,对极少数未签约户依法、及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6个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此前本市关于房屋征收的规定是,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公房承租人未达成协议的,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新规拟更加明确征收补偿决定工作流程。
征求意见稿提出,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区人民政府原则上自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补偿决定,且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结合征收工作实践以及相关司法判例,文件中对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提出原则上的时限要求。”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作出时限要求,一是督促各区依法履责,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及时作出补偿决定,减少执法周期,保障回迁安置房等重点工程建设;二是尽早明确征收当事人之间补偿权利义务关系,避免后期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可能对被征收人造成的不利影响。
补偿决定送至确认地址视为送达
新规的第二个变化是针对文书送达规定做了适当调整,在现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的基础上,拟增加以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作为送达的一种方式。
征求意见稿提出,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入户调查时也可要求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确认的送达地址为补偿决定等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区房屋征收部门;未及时告知的,区房屋征收部门按确认地址送达,视为依法送达。
换句话说,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签署确认了送达地址后,补偿决定等相关文书送达该确认地址即视为送达。而一旦送达地址变更,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也需及时告知。
此外,鉴于过往房屋征收从启动到公告送达时间可能长达数月,为提高工作效率,公告送达的公告期,也从原先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变更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拒绝搬迁由法院裁定强制执行
新规的第三个变化,是针对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后,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未履行补偿决定规定义务的情况,以及人民法院相应的措施。
征求意见稿提出,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后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拒绝搬迁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催告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履行义务,催告期满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仍拒绝履行搬迁义务的,可以在法定复议或者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原则一个月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补偿决定裁定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区人民政府原则上自准予执行裁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执行完成。
需要注意的是,执行过程中,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执行工作应当遵循程序正当、预案科学、安全稳定、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做好相关程序告知、物品清登、证据保全、安置保障等工作,切实维护被执行人合法权益。
北京商报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