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提高护林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林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镇范围内从事护林工作的人员管理。护林员的主要职责包括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以及林区日常巡查等。
第三条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护林员队伍建设的支持力度,确保其工作条件和待遇得到保障,充分调动护林员的积极性与责任感。
第二章 护林员选聘
第四条 护林员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选聘,并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选聘对象需具备良好的身体状况、较强的责任心及一定的专业知识背景。
第五条 护林员原则上从当地村民中产生,优先考虑熟悉本地区地理环境且长期居住在林区附近的居民担任。
第六条 每个自然村至少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护林员,具体数量可根据林地面积大小合理确定。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要求
第七条 护林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森林资源保护的各项政策法规,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及时发现并报告非法占用林地、盗伐滥伐树木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 在防火期内,护林员必须加大巡护频次,做好火源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检查,遇有火灾隐患立即采取有效扑救行动并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九条 定期开展林木健康状况监测,发现病虫害迹象应及时上报,并协助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条 积极宣传生态保护理念,引导周边群众增强环保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生态环境。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政府每年对护林员的工作表现进行一次综合评估,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与否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对于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护林员给予物质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表彰;对于违反规定造成损失者,则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辞退处理。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护林员补助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安排,并确保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同时鼓励社会各界捐助支持护林事业的发展。
第十四条 护林员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随着经济发展适时调整提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有。如有未尽事宜,可由相关单位协商解决后报请上级批准执行。